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22民初316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黎川县东方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赞国,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源通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正元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国安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原鲁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源通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元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包海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