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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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9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民,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在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莎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