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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9号
原告:***,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民,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在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建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莎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