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执95号
申请执行人: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珂,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玉雯,湖南旷真(南昌)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苗,湖南旷真(南昌)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黎川县东方红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70630元、违约金201189元、律师费60000元及以670630元为基数的自2021年5月1日至全部工程款金额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执行费12415.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存款人民币101395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维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