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2财保24号
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黎川县日峰镇东方红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45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其所有的***牌赣F××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45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黎川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