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常付钢,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生,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与延安路交叉口洛阳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7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