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2531-1号
申请人:长葛市鑫源正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杜村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AH0X3P。
法定代表人:李梅花,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永兴东路众信国际大厦7楼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0326479L。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尚集产业集聚区西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5686041492。
法定代表人:张静静,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
二、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限的开始时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本次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在上述期间,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可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伟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