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44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黄贯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永兴东路众信国际大厦7楼704。
法定代表人:王彦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区西拓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贯磊、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贯磊、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黄贯磊、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润雨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