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003执11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与延安路交叉口洛阳银行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宋慧秋。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孙飞虎
审判员  汪东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照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