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64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22号江苏软件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海源,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43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3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毕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张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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