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4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河商初字第0445号
原告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22号。
法定代表人黎海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泰医疗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天健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元,减半收取76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花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