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62762号
原告: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号塔院写字楼401。
法定代表人:高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奕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密密,女, 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回超,男,1990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视通公司)与被告回超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华视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奕昕、贾密密到庭应诉,被告回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华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公司无需支付回超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1954.02元;2、回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回超在职期间存在20天休息日加班,其中三天为2017年国庆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已经将国庆假期的加班工资按照三倍工资标准向回超支付,剩余的加班工资,因回超于2018年4月均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但我公司也已经正常发放2018年4月工资,足以折抵双休日工资,综上所述我公司无需另行向回超支付加班工资。
回超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回超与国华视通公司曾签订劳动合同,回超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基本工资5850元+绩效工资650元),国华视通公司于2018年3月7日通知回超解除劳动关系,回超正常工作至2018年3月30日,国华视通公司表示2018年3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回超2018年4月4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国华视通公司认可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回超存在3个国庆期间法定假日加班及17个双休日加班。
回超以要求国华视通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工资、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项目奖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0902号裁决书,裁决:1、国华视通公司向回超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954.02元;2、驳回回超其他仲裁请求。国华视通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华视通公司表示2017年国庆三个法定节假日加班及一天双休日加班公司已按照三倍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就此主张提交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明细,该表显示2017年8月、9月、11月及12月回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均为6500元,2017年10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6175元,另外发放奖金3227.59元,国华视通公司解释3227.59元为以基本工资5850元为基数按照3倍标准核算4天加班工资。国华视通公司表示2018年4月回超并未提供劳动,但公司向回超实际支付工资5406.62元,且为回超缴纳2018年4月社会保险,属于公司对回超剩余双休日加班的调休,无需再行支付加班工资。
本院向回超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回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国华视通公司认可回超存在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及17天双休日加班,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国华视通公司表示2017年10月工资发放中已支付3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本院认为,国华视通公司提交的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明细中,仅有2017年10月工资标准与其他时间标准不一,且国华视通公司并未就所述绩效公司工资标准作出明确解释,加之工资明细中所载3227.59元系奖金而非加班工资,故本院对国华视通公司已支付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纳。
就剩余17天双休日加班工资一节,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但调休期间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本案中,国华视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30日解除,其主张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再行安排调休于法无据,本院对国华视通公司剩余加班时长已通过调休予以调整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国华视通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另向回超支付的5406.62元,本院在核算加班工资数额时一并予以折抵。综上所述,经本院核算,国华视通公司应向回超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7623.96元。
回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回超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7623.96元。
如果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国华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正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静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建彤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