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

辽宁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二初字第153号
原告辽宁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林,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投资人季正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6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宗雳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