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一初字第76号
原告**玲,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住所地顺城区高山路。
法定代表人***,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玲诉被告***、抚顺市万达电器金属结构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玲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原告**玲负担。
审 判 长 何凌翔
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
人民陪审员 程 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