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执2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大厦23楼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昼。
申请执行人: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昼。
申请执行人: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35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刘昼。
被执行人:***,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三位申请人履行xx万元。2021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xxx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小玲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