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女子职业学校与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塘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赵彤,该校校长。
被告: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练新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与被告南昌百特生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计22600元,减交11300元,计收11300元,由原告南昌女子职业学校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喻文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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