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9263号
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40339800。
法定代表人:彭雅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晨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87483E。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
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负,退回原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80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香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