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4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云南捷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捷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云南捷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104执48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