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35812号
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2层1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湘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伯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青,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
被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彭雅莉。
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9元,减半收取计2054.5元,由原告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春晖
审判员  郭 雪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