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35811号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明珠广场商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广州宝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雪
审判员*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邹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