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04执恢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商务办公室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4033980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到执行人***名下财产30,061.19元,本院已扣划完毕,本院已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现住地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9年7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36,657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9月9日已执行人民币30,061.19元,未执行人民币106,595.81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先宝
审判员***
审判员万晶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万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