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0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本院(2017)赣080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467条、46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7)赣0802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