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8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6)*仲裁字第2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市吉州区兴桥中心卫生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2016)*仲裁字第27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慧
审判员*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