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城航星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航星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504号
原告:张胜,男,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曾琦,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城航星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城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鸽。
被告:浙江黄岩航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张妙德。
委托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周富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与被告南城航星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航星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跃光
审 判 员  刘竹萍
人民陪审员  罗来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