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1021号
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村鸡毛山三面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051649379G。
法定代表人:张小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人锴,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周富生。
被告:肖金山,男,汉族,1958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刘英基,男,汉族,1949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万安县。
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金山、刘英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安县安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谢儒
书记员郭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