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8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东皋村塘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J6HH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中南村六组68号内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9934569L。
法定代表人:郭兢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号。
被执行人:***,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以上二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二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919598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县庐乡园种养殖场,住所地:吉安市吉安县桐坪镇林源村委院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1MA36QBLB3Q。
经营者:***,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庐乡园种养殖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22)赣08执459号执行裁定。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驳回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遂川县远鹏光伏发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涂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