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道前石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华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大民三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对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州区御龙园A区9号1**-1跃3层1号、117号1**-1跃3层1号、9号1**-1跃3层2号、93号1**-1跃3层1号、57号1**-1跃3层4号、B区28号1**1至3层6号、C区17号5**1层3号房产进行了续封,并张贴了公告。案外人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大***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确认权属,本案案涉房产暂时不能处置。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和财付通余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两次查证及线下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微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