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91民初106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生,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曾科,*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坪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坪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元贵诉被告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胜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元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为45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