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3执8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洛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9792836J。
法定代表人吴秋霞,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南龙蟠街**南昌万达茂步行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XYDM34。
法定代表人马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九江银行大厦**代码:91360400MA362EYE8G。
法定代表人马奇,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南昌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家装住宅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7465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746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余水洋
审判员 付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鄢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