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460号
原告:袁国水,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中,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女,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香江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南大道进顺小康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40385972。
负责人:吴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娟,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袁国水与被告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隆盛建材有限公司香江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袁国水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国水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国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国水负担。
审判员 成利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