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忠成,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肖泽伟,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祖兵,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一审被告:徐飞,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忠成、宋**伟、肖泽伟、秦祖兵、一审被告徐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003民初25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俊文
审 判 员 陈 林
审 判 员 杜坚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范小旭
书 记 员 陈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