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汉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荆区劳人仲裁字(2021)8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1240元【工资1190元、执行费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中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