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67645227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荆江大道南侧皇朝小区1-2幢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8BPRL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鄂1022民初2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17400元,并于2022年3月17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遂作出(2021)鄂1022民初21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公安县××镇××道(湖北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六栋2303、2401、2402、2502、2603、2904号[证号:鄂(2020)公安不动产权第0××9号,预售许可号:***商预字2020031号]的房屋。现因房屋尚未完工,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故不宜作处置。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鄂DR××**的艾力绅牌车辆一台,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被本院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经两次财产调查,本院除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