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益钢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益钢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交易九厅特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72号。
法定代表人**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贺涛,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102民初1350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荆州市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融益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贺涛、***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