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2096号
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秉健,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腾,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黄庆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
被告:王新华,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孙金鹏,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林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洪亮,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华、孙金鹏、王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