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553号
申请人: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南大道22号金融大厦九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9205894XR。
法定代表人:黄庆泉。
被申请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9545022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孙金鹏,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王洪亮,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陈金双,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王新玲,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
申请人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建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