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洪浩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某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先创区长江路以南、创业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双双,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圣佛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经理。
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