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市科达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勇,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湘潭市科达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丽公司)与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科达丽公司诉讼主张的是***返还不当得利款1358381元,而一审判决是基于科达丽公司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存在经营损失判决***给予补偿200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湘潭市科达丽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5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谭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