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城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南昌美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A座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3516226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昌美鑫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昌美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7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