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9718号
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河航天(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与银河航天(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鲁芯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