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523民初2542号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付道远,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生。
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县宏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付道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新县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