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4民初5911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3。
法定代表人:柳宗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l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道道通地图”××/navimap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Photodisc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ST000509,内容:技术),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共计侵害原告3张摄影作品,相关证据业经原告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保全)。
案涉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由GettyImages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且为使摄影作品符合商业销售需求,拍摄后并经GettyImages员工以专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销售需求。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所使用的摄影作品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被告对其有无取得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被告微博拥有众多粉丝,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其利用互联网侵害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但损害后果具有随时向不特定多数人扩散的危害性。
原告曾向被告发出《版权质询函》,告知其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等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本案没有相关证据可以组成证据链,证明原告享有或经授权享有本案所涉相关图片的著作权;2.被告完全没有侵权的故意,相关图片是被告在新浪注册微博时,由新浪自动提供给被告自由选择使用的,所有图片均没有注明或标明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的相关提示;3.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恶意的诉讼行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综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该图片不是被告拍摄的,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将图片删除,没有侵权的故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证据提交。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20761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因该两份公证书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公证书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已经公证认证,被告未能举证推翻,且该两份公证书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故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被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及时间戳认证文件(附光盘)不予确认,因该组证据可相互印证,且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上传认证文件可验证成功,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对侵权网页打印件无异议,本院予以彩信,上述网页的时间戳认证文件(附光盘)可与上述网页内容相互印证,且登录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上传认证文件亦可验证成功,故本院亦予采信;被告对《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8月13日,GettyImagesInc.(下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1.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2.自2016年8月13日起,美国GettyImages公司已指定原告担任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原告(网址:××、××)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且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犯美国GettyImages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行为等。《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包括Photodisc等品牌。
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中国链接为××(视觉中国)网站,该网站展示了内容为技术的涉案图片一张,该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右边标注有图片内容(PaintingofaWeatherSatellite)、图片ID(ST000509)、品牌(Photodisc)及图片尺寸、授权方式等信息。图片下方标注有版权声明,内容为“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原告汉华易美公司对上述网站涉案图片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
网址为××/navimap的“道道通地图官方微博”(微博认证信息为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发布的一条微博信息使用了内容为技术的图片一张(下称被控侵权图片),发布时间为2011年12月27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对上述微博信息进行浏览、截图并将录像过程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认证。被告确认上述微博为其使用的微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被控侵权图片现已从上述微博中删除。
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被告官方微博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相同,被告则认为二者不相同。
诉讼中,原告称其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是依据经济损失5000元、律师费5000费及调查取证费500元等因素考虑,具体由法院酌定。其提交了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委派律师在著作权维权系列案件中担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同意每件诉讼案件向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5000元。原告未提供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的凭证。
另查明,被告于2002年8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的设计、开发及软件服务,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服务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对本案争议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原告是否是适格主体,是否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问题。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其内容反映了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艺术视角,在构图、拍摄手法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摄影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在其网站××发表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标识的水印,并在该图片下方标注了著作权声明,内容详细明确,且能与原告提交的《授权确认书》相互佐证,虽被告对《授权确认书》有异议,认为《授权确认书》不足以证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不足以证明原告已获得合法授权,但《授权确认书》依法已经公证认证,被告有异议应举证推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关权益,其对中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问题。被告的道道通地图官方微博上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拍摄角度、构图、内容等均相同。因此,被告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控侵权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被告主张的被控侵权图片是新浪微博第三方平台皮皮时光机免费提供,图片并无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的提示,令被告误认为图片可免费使用,被告不具有侵权故意的抗辩意见,被控侵权图片上没有版权声明并不能成为被告合理使用图片的理由,被告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故本院对被告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从其新浪微博中删除被控侵权图片,实际上已停止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的诉讼请求已实际得到满足,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原告未就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后果等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合计1500元。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1500元;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嘉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