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5109号之一
原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新发工业区新发西路4号1栋。
法定代表人:方祺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18)粤0606民初151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桥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86的账户中的存款501400元,同日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的账户中的存款501400元,同日,查封了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内的一批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2018年9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及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桥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86的账户中的存款5014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湖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49的账户中的存款5014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永盛杰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一批机器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的查封。
减半收取为4670.24元,财产保全费3027元,合计769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瑞图万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审判员梁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