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珀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亚珀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杨生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崇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亚珀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崇仁县人民法院(2008)崇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