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崇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亚珀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重庆市高新区。
本院执行的***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9591元及利息,未执标的12959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08)崇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梓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