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47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南京多玛自动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8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信同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4执4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海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