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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与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执6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
经营者:赵程浩。
被执行人:贺海亭,男。
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海亭,经理。
关于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申请执行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支付货款4789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32.5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084元。因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9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2车辆。上述车辆1汽车已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2汽车,无变现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但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四、2019年9月6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查明被执行人贺海亭名下有拆迁安置房未交付,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协助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贺海亭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目前房屋拆迁时间无法确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冬惠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6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营业场所荥阳市贾峪镇马沟村五组。经营者:赵程浩。被执行人贺海亭,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裴村店乡贺营村106号。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贺海亭,经理。
关于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申请执行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11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支付货款4789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32.5元、保全费3270元、执行费7084元。因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律法文书履行义务,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9月3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豫A9UU99、豫BH6778号牌车辆。上述车辆豫A9UU99汽车已查封,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豫BH6778汽车,无变现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但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
四、2019年9月6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五、查明被执行人贺海亭名下有拆迁安置房未交付,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向协助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八卦庙村拆迁改造项目指挥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贺海亭名下的拆迁安置房。目前房屋拆迁时间无法确定,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六、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贺海亭、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荥阳市浩诚钢材销售处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韦亚磊
审判员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王冬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