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执1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2020年4月10日、6月8日、6月24日启动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予以查封,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2020年4月17日我院通过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11日对被执行人河南雅博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7月8日对对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7月8日尚有313110.5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3执16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峰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