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643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甘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寿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小晶,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元。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9)鄂0106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现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胜芳
书记员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