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财保442号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甘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寿光。
委托代理人:孔小晶,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负责人:陶睿。
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92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4181820190000261)。2019年11月1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19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920,000元(开户银行及账号: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账号:42×××11;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账号:42×××75)。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3,92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