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

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643号之二
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甘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成寿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小晶,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603元,减半收取59801.5元,由原告南京国电南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万胜芳
书记员徐虹艳